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3-01-2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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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2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二二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378号修正);
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
22.《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2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25.《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
2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27.《浙江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
2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誊抄。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7.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具有竞争性。
8.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应按照“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浮动比例。
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发包人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0.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应当包含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
11.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流程及内容各地可根据评标办法适当调整。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其中项目估算(或概算)投资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进行填写;批复汇总表不能反映的,应根据经批准的估算(或概算)详细文件汇总计算,本次招标估算造价(或概算造价),应根据相应的招标工程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
4.项目业主。即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5.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二)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但不得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
(三)投标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3.1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2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等级应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3.3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或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除外。
3.4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等依法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及其拟派负责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要求应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同一类型业绩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3.5项目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应当明确是否允许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4.业绩证明材料
4.1施工类业绩:原则上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仅指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允许招标人选择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业主证明等其他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但须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
4.2设计类业绩:要求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但须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
4.3工程总承包类业绩:一般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要明确资料认定顺序。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自主设定,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下载、阅读招标文件,并提出疑问的时间。
3.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考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
3.工期要求。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时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4.条款号1.4.1-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招标人接受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参与本次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完整公布前期成果文件,以保证公平竞争。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6.条款号2.2.1-3.4.3。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
7.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招标人应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列在本栏,招标人可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资料项目。
8.条款号3.5-4.2.5。根据本次招标的情况填写。
9.条款号5.1-6.1.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
11.评标办法。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
12.条款号6.1.1-8.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载明;凡未集中载明的,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6后依次排序,如10.7、10.8…
四、评标办法
1.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选用综合评估法;如招标人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可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技术复杂项目或有争创优质工程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资信评审因素表(其他栏)中设置奖项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
3.技术标和资信标中技术复杂项目标准由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但规模标准须符合下表数值范围。
行业 |
工程类别 |
标段规模 |
房屋建筑工程 |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
建筑物层数≥32层,或建筑物高度≥80米,或单跨跨度≥36米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构筑物高度≥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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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 |
基坑深度≥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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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
钢结构:跨度≥3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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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附属工程 |
新建项目单体工程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的室外附属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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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 |
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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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工程 |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工程:修缮建筑面积≥4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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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
涉及地铁保护、名胜古迹保护的房屋建筑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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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 |
城市道路 |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8千米;或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面积≥12万平方米 |
城市公共广场 (含体育场) |
广场面积≥8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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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 |
单跨跨度≥64米;或墩高≥40米的桥梁;或铺装面积≥8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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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交通 |
隧道工程:内径≥6米,或单洞洞长≥1600米,或单洞断面面积≥40平方米 车站工程:基坑深度≥8米 深基坑工程:基坑深度≥8米 临近既有线路30m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地基处理工程、隧道工程等: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的净距≤30米的旁侧基坑工程; 基坑深度≥2米的轨道交通上方基坑工程; 涉轨道交通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地下管线工程); 净距≤30米的涉轨道交通的并行工程(桥涵、隧道、地下管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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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下工程 |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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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 |
日处理量≥20万吨的供水厂,或管径≥1.5米的供水管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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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 |
日处理量≥1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或管径≥1.5米的排水管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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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气 |
燃气管道工程:超高压管道; 储备厂(站)工程:设计压力≥4兆帕、或总贮存容量≥1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或总贮存容量≥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20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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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 |
填埋场工程:日处理量≥500吨; 焚烧厂工程:日处理量≥100吨; 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工程:日处理量≥1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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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 |
单跨跨度≥48米的桥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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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 |
一般工民建工程 |
通风空调工程:空调制冷量≥2000冷吨; 消防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自动控制系统工程: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60台(套); 建筑智能化工程:智能化系统≥12个 |
净化工程 |
洁净等级≥5级(即千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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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 |
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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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单项装修面积≥20000平方米 |
幕墙工程 |
单体建筑幕墙高度≥80米,或面积≥8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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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工程 |
特种工程 |
特殊专业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特殊工程 |
其他专业工程 |
石油天然气工程 |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主体工程(具体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确定) |
穿跨越工程 |
顶管工程:单条穿越长度≥80米,或工作井深度≥8米; 隧道穿越工程:单洞洞长≥1600米; 定向钻穿越工程:单条穿越长度≥600米,或者穿越地质为卵石层、松散状砂土或者粗砂层与破碎岩石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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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与拆除工程 |
C级以上大爆破工程、B级以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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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构隧道 |
单洞洞长≥20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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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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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
五、合同文本部分
协议书格式及通用合同条款可省略;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补充部分予以补充。
六、发包人要求
1.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发包人要求。鼓励发包人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设计、造价、项目管理能力,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管控及《发包人要求》编写等工作。
2.发包人要求应包含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建设标准、性能保证指标、产能保证指标、建设条件、设计依据及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招标范围及工作界面、发包人需求任务书等内容。
七、注解和说明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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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项目
(招标编号: )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63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0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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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占比) ,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 ,委托代理机构为 ,行政监督部门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标段名称)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工程概算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万元,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
2.2本次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控制价 万元。
2.3计划工期: 。
2.4其他: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增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 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6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执业资格;□ (专业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兼任情况由招标人填写,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
3.7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8□拟派施工负责人具有 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0□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我省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我省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
3.16□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
4.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 (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其他: 。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邮 箱: 邮 箱: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工程名称) 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
(邀请单位名称) :
1.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或财政资金占比) ,项目业主为 ,招标人为 ,委托代理机构为 ,行政监督部门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标段名称)的工程总承包进行邀请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工程概算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万元,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
2.2本次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控制价 万元。
2.3计划工期: 。
2.4其他: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增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 资质;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3.6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执业资格;□ (专业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兼任情况由招标人填写),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
3.7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8□拟派施工负责人具有 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0□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人数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我省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我省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
3.16□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4.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 (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其他: 。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邮 箱: 邮 箱: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工程名称)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 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 话: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应当与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计算范围一致)。 |
1.3.2 |
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 。 |
1.3.3 |
质量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内容 □见投标邀请书内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
1.5.2 |
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 |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提交方式: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1.10.3 |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 |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日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公布网址: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 注: 。 |
1.11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 |
1.1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偏差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招标控制价所列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 2.□(1)本项目不具备公开完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条件,故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允许参与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适用政府投资项目) □(2)本项目已公开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允许上述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参与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适用政府投资项目) □(3)其他:(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1)(2)给予明确要求)。 2. 其他: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投标资料: ; 技术标;□其他投标资料: ; 资信标;□其他投标资料: ; 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 |
3.1.6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1. □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其中设计费限价 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 万元,设备购置费限价 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 万元,暂列金额 (不超过工程费用的5%) 万元; 2.□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3.□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作为风险控制价( 万元)。 4.□其他:招标控制价 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可依据项目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总承包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界面明确报价费用。 2.其他: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人民币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缴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 (1)缴纳要求(转账): 户名: 账户: 开户银行: (2)缴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 (3)其他: 。 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如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
3.4.3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4.□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6.□施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7.□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8.□投标承诺书(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9.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或保证金联保证明或其他)。 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11.□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2.□(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响应资料) 注:招标人应考虑联合体投标情形,进一步明确上述资料的相关要求。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原件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其它要求: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一份(釆用当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2. 其他: 。 |
□4.1.1
|
投标文件外包装和密封要求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其他: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2.□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按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 |
4.2.3 |
投标文件 退还情形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其他: 。 |
4.2.5 |
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
1.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 3.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 3.开标平台: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4.其他: 。 |
5.2 |
开标 |
(规则由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 |
6.3.1 |
评标方法 |
1.□综合评估法: (1)□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技术标评分 分,资信标评分 分,商务标评分 分 。 (2)□适用于非技术复杂项目,技术标评分 分,资信标评分 分,商务标评分 分 。 2.□其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和是否排序 |
(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其他: 。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网址)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3.1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不得超过2%)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
8.1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定)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符合性内容 ①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含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等条件和标准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或签署书面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④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⑤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存在投标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的; ⑥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或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规定的任一情形的; ⑦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 ⑧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开标时提供的不一致的; 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⑩□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⑪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或创建码相同; C.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D.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E.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通过同一单位、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担保、保险、银行保函; J.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K.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L.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N.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M.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⑬其他: (招标人增加的其他否决条款) 。 (2)技术性内容 ①投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技术指标、技术标准、工艺流程等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具体内容如下: (由招标人确定); ②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⑤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⑦其他: (招标人增加的其他否决条款) 。 注: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的,招标人应在“(2)技术性内容”增加针对暗标专用的否决投标约定。 (3)商务性内容 ①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或分项最高投标限价的; ②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的; ④□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评标价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评标价低 %(在5%-10%范围内,由招标人约定)以上,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⑥其他 (招标人增加的其他否决条款) 。 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等相关规定,增加具体否决投标的条款。 3.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10.2 |
异议与投诉 |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由各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填写) 。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由各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填写) 。 |
10.3 |
定标 |
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3)其他: 。 上述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原件的复制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
10.5 |
特殊说明 |
1. 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 2. 其他: 。 |
10.6 |
其他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者在本标段招投标过程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时将拒绝其单独或组建联合体方式再次参与本标段投标。 5.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6.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8.本招标文件如未做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指联合体各方。 9.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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