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详细信息

王智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23-11-22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辽0211刑初562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智杰,曾用名王志杰。因本案于20191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111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101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1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0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智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1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红、检察官助理李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智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1122日对梁某1诉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2)甘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智杰给付梁某1欠款人民币47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智杰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7831日私自将自己名下位于大连市的某房产以人民币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813日,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王智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9114日将被告人王智杰抓获到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王智杰偿还了梁某1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梁某1对王智杰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1.书证:执行卷宗等;2.证人吕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智杰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智杰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智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已经履行全部的执行义务,且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智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1122日对梁某1诉王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2)甘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智杰给付梁某1欠款人民币47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智杰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7831日私自将自己名下位于大连市的某房产以人民币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813日,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王智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9114日将被告人王智杰抓获到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王智杰偿还了梁某1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了执行费用,梁某1对王智杰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法院执行卷宗、甘井子法院限制消费令、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补充材料)、房屋查询结果、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税收通用交款书、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协议、收条、谅解书、建行回执单、结案申请;证人梁某1、吕某、王某、白某证言;被告人王智杰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执行义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智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卢丹丹

人民陪审员 陈 锋

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巍


  • 联系电话:0411—82783067
  • 手机:13050554068
  • 传真:0411—82783457
  • 主任律师:任厚诚 手 机:13050554068
  • 副主任律师:龙 涛 手 机:15604093388
  • E-mail:renhoucheng@163.com
  • 详细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6号(星光耀广场)1单元5号楼6层7号
  • 邮编:1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