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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离婚事宜达成的财产协议,若不履行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23-09-05

原告关纯玉之女关楠与被告关广江之子关博原系夫妻关系,关楠与关博于201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31日二人在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关纯玉得知其女离婚后,与其妻子王艳秋以及关楠于2021年5月30日来到被告关广江家,就关楠与关博离婚等事宜与被告关广江一家进行协商,原告向被告索要关楠与关博共同偿还的车贷、房贷以及借款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后双方同意由被告给付原告70000元,并由被告关广江给原告出具欠条。当日被告转给关楠10000元,余款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关广江欠关纯玉陆万圆整60000.00元限定还款日期半年一次半年还款贰万元欠款日期2021.5.30日欠款人关广江中间人何向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


原告关纯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约定的款项人民币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关广江基于其子关博与原告之女关楠离婚所涉财产等事宜,与原告关纯玉达成由其给付原告70000元的协议,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悉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可以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期限给付原告欠款,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欠款,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自起诉之日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5月30日约定欠款60000元按照每半年偿还一次,半年还款20000元,被告应该在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其余款项尚未到达还款期限,故被告应该给付欠款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给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应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纯玉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关广江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明如何发生欠款事实,造成上诉人无辜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60000元和先期支付的10000元,合计70000元。依据被上诉人的诉求和一审庭审笔录,形成上诉人所签署的欠条,是被上诉人因为女儿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得财产形成欠条。(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还房贷:23700元;(2)、还车贷款27000元;(3)、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二、以上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人欠款明细。依据以上债务清单应该根据债务所发生的具体事实,发生债务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债务偿还责任。1、上诉人儿子关博与被上诉人女儿关楠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轿车一辆,首付及各种杂费合计19900元,车辆还贷27200元,现在轿车付款总价款价值:46200元,这台车属于夫妻离婚前共有财产应该予以分割,价值46200元轿车,其中被上诉人女儿关楠应该分割其中50%的财产即23100元。2、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还房贷:23700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楠应该取得其中50%财产即11850元,房屋现在在关博名下,关博应该支付给关楠11850元。3、被上诉人因为女儿关楠与关博离婚,索要精神损失费20000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该支持,上诉人不予认可。4、关博与关楠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生活拮据向关铭借款3000元,向关楠的表哥王朝喆借款2000元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离婚后都是由上诉人儿子关博一个人承担还款。作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上诉人女儿关楠也应该承担其中25000元的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只认可轿车财产分割23100元,房屋财产分割11850元。被上诉人应该承担共同生活期间借外债2500元钱债务。合计支付给被上诉人及女儿合计:32450元减去打欠条前已经支付的10000元,同意支付22450元。其他费用上诉人不予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合法的诉讼请求。


关纯玉辩称:本案不是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所以对于关博和关楠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及家长关广江、关纯玉共同协商方式的达成口头协议予以解决。当时约定关博给付关楠7万元,当日关博方关广江已经给付关楠1万元。关广江为关纯玉出具欠条自愿代替儿子给付欠款,不是法律所禁止,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将案件定性合同纠纷合理合法。


关纯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义县
一审民事判决书。二、改判被上诉人立即给付约定的款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三、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立即给付约定的款项人民币60000元,但原审法院却以“其余款项尚未达到还款期限”为由,只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关纯玉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这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5月30日约定欠款60000元按照半年偿还一次,被上诉人应该在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欠款20000元,但经上诉人多次催要直到2022年1月中旬时被上诉人仍然分文未还,上诉人才起诉的。由于被上诉人在约定的第一个半年就已经违约了,所以原审法院亦应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付的诉求,而却未予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诉请。


关广江辩称:钱是关博和关楠形成债务关系,和关广江无关。关广江无权代为关博出具任何欠条,并且关博没有授权给关广江出具任何手续。关广江对关博、关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清楚。因此其所写的欠条以及欠款金额关广江不予认可。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在二审庭审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因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矛盾,故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关广江基于其子关博与关纯玉之女关楠离婚所涉财产等事宜,与关纯玉达成由其给付关纯玉70000元的协议,并出具了欠条。以上行为系关广江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广江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期限给付欠款,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关于关广江主张的案外人关博与关楠之间因离婚产生的纠纷及债务关系非本案调整范围,因此对关广江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关于关纯玉主张的欠款应一次性给付完毕一节,因双方约定欠款分期给付,其余款项尚未到达还款期限,原审法院判决关广江仅支付本次欠付款项并无不当,对关纯玉的该项上诉请求二审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法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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