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详细信息

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01-29

保险业务经营中经常出现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或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或者保险凭证的内容记载时间或记载方式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付,从而引发保险纠纷。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网络保险平台与保险人官网后台电子保单载明的保险保障范围内容不一致,应以投保人在网络保险平台上的投保单为准——常女士、常某根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保险平台发布的保险保障范围与保险人官网后台电子保单载明的保险保障范围内容不一致,保险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保险保障范围应以投保人在网络保险平台上的投保单为准。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11月9日第3版


2.保险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对保单生效时间约定不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朱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保单中除作了一般约定之外,还以非格式条款的形式作了“本保单即时生效”的特别约定。根据“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之规定,涉案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特别约定,即“本保单即时生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24日第3版


3.根据特别约定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保险责任应当根据特别约定条款确定——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如果仅依照作为涉案保单基本条款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不应赔付,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附件对保险合同作出了特别约定,根据特别约定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保险责任应当根据特别约定条款确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4.投保人收存的保险单上载明的标的与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标的不一致,则不应简单地以保险单为准,而据实认定保险合同的内——某海洋研究所与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未依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自行代投保人填写了一份保险标的不同的投保单,并依此出具了保险单。投保人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变更保险标的的风险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某工业技术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义务,不能当然认定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构成承诺或者反要约。保险人需要变更投保单的内容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人知悉变更投保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才能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确定保险合同内容。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

案例来源:《保险合同案件审判参考》,孙明、王雪杉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6.投保单与保险单约定不一致,除能证明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以外,以投保单为准——广元市恒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华联保朝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投保单与保险单对保险责任的期限约定不一致时,除了能证明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外,应当以投保单为准。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1.观点之争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不一致的,应以投保单为准还是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存在较大争议。
观点之一:投保人提交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不一致的,构成反要约,投保人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诺,故应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
观点之二:普通投保人难以发现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不一致的内容,如果允许保险人任意签发不同于投保单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确定保险合同内容,会侵犯投保人的利益。

2.立场选择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义务,不能当然认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构成承诺或者反要约。鉴于保险条款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能够完全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及相关变化并及时提出异议的投保人相当有限,如果一律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认定保险合同内容,不利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保险人需要变更投保单的内容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在投保人知悉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才能认为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改变了投保单的内容,才能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页。)


二、保险凭证的内容记载时间或者记载方式不一致的认定规则

1.观点之争

关于合同中后陈述的条款与先陈述的条款何者优先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之一:推定先陈述的条款优于后陈述的条款。
观点之二:后陈述的条款优先于先陈述的条款。如果把先陈述的条款看做是当事人的承诺,基于承诺禁止反悔的原则,先陈述的条款效力优先。但是,缔约行为是一个当事人反复博弈的动态的过程,合同生效通常是在合同作成且当事人签字之后。从时点上看,后陈述的条款可视为是对先陈述条款的修正。前后陈述的条款如果矛盾,在不能援用别的规则确定其效力高下的情况下,以后陈述的条款优先于先陈述的条款更合理。

2.立场选择

不同保险凭证形成时间不一致的,形成时间在后的视为对形成在前的保险凭证内容的变更,故应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保险合同中打印部分通常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提供的,双方签章的手写部分则一般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对打印部分进行变更。从手写到打印,外力介入的程度依次递增,当事人的注意力依次衰减。手写条款以最简单的工具、以最直接的方式做成,最能接近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故双方签章的手写部分效力高于打印部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324页。)


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就不同之处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本条司法解释第(1)项关于“经保险人说明”的规定,是指经过保险人的主动说明。通过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使得投保人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哪些内容与投保单相比有了变化。投保人在知道这些变化的情况下仍然不提异议,签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表明投保人亦认可将上述变化后的内容纳入保险合同。这样一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变化后的内容亦体现了投保人最终的真实意思。换言之,这些变化后的内容纳入了保险合同之中。因此,在保险人履行了上述说明程序并得到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本条司法解释之规定,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判断保险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保监会的相关文件亦认为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之处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保单内容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85号)第2条指出:“投保单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的书面证明,如果保险人对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容不予承保,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并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加以认定。”

实践中,有的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如规定48小时)未通知则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等内容。因缺乏保险人的主动说明和提醒,投保人往往注意不到上述印制的内容;即便注意到了上述印制的内容,在保险人不就不一致之处特别提醒的情况下,投保人也难以发现保险单与投保单的不一致之处,尤其是在投保单往往由保险人保管、投保人手中并无投保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鉴于此种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起不到让投保人明了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之处的效果,则保险单中与投保单不一致的内容不能视为纳入了保险合同之中,也就不能约束投保人方,保险人若以上述印制内容为由主张其已履行了本条司法解释第(1)项的说明义务的,不应支持。

(注:该观点中“本条司法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8~32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 End -
------------------------------------------------------------------------------
联系电话:0411—82783067 传真:0411—82783457
主任律师:任厚诚 手 机:17741175888(搜索手机号可添加微信)
副主任律师:龙 涛 手 机:15604093388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6号星光耀广场5号楼607、608
邮编:116001
网址:www.chengshilawyer.com
邮箱:renhoucheng@163.com
1、点击本文右上角的按钮,并点击关注我们。
2、点选输入“诚事律师”关注我们。
3、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4、分享:点击右上角,选择“分享到朋友圈”或“分享到腾讯微博”可以分享此文章
(声明)
本公众号部分图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或网站。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星光耀广场5号楼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星光耀广场


  • 联系电话:0411—82783067
  • 手机:13050554068
  • 传真:0411—82783457
  • 主任律师:任厚诚 手 机:13050554068
  • 副主任律师:龙 涛 手 机:15604093388
  • E-mail:renhoucheng@163.com
  • 详细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6号(星光耀广场)1单元5号楼6层7号
  • 邮编:1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