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日期:2022-05-11
根据各地高院作出的意见及判例,《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仅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设计合同中的设计人不享有使优先受偿权。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排除了设计人就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
案号:(2017)冀09民初6号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本案原告仅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人,其享有的债权仅是设计费,而不是建设工程价款,故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号: (2015)石民初字第4653号
法院观点:根据(2003)石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中安消防公司所主张5.5万元款项性质为设计费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故原告要求设计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包民一初字第02545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项目和期限。本案原告是建筑工程的设计人,而非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故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