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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系问题

日期:2022-04-11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6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7号楼所涉合同效力问题。百富房产公司上诉主张该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故相应承包合同依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20日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兴建设公司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已就案涉工程进场施工,此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兴建设公司关于案涉7号楼工程的中标无效,7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因中标无效属无效合同。百富房产公司虽主张该工程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但既然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就应当遵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本案中标无效,进而导致7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妥。百富房产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兴建设公司是否对案涉4号楼、5号楼、地库、地库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房产公司上诉主张,中兴公司对于4号楼、5号楼、地库、地库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等手续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责任,其对于该部分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4号、5号楼、地库、地库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富房产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一审认定中兴建设公司就4号、5号楼、地库、地库未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妥,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等手续责任在于百富房产公司,并不在于中兴建设公司,且法律并未以工程未取得相关手续作为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故对百富房产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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