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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

日期:2012-12-28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

  内容简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持续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始。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李某大连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工作。其间,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某离开酒店。因其在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某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大连某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李某于2006年3月到酒店工作,作为用工单位的大连某酒店应当为李某办理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同时,因酒店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某从2008年2月至李某离开酒店期间的二倍工资,李某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的月工资为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的月工资为4200元,平均工资为3900元,原告长城花园酒店应支付李某二倍工资为101400元(3900元×26个月)。原告长城花园酒店请求不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原告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被告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为准,同时支付李某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1400元。二、驳回原告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某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厚诚律师认为: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大连某酒店在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明确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惩罚性举措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该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案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适用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规定的起算时间应当是2008年2月1日开始。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理由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然会是威胁。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

                                         任厚诚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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