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详细信息

工期顺延起止时间的计算

日期:2012-12-28

工期顺延起止时间的计算

    工期索赔顺延计算主要是在客观合理地对工期拖延分析的基础上,就工期索赔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实际上就是工期延误责任界定的量化过程与表现。以下律师根据大量的司法实践,就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工日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未必影响开工

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开工日期发生争议,其原因在于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存在差异。

开工日期一般在合同中均有约定。开工日期可以是绝对日期,也可以是相对日期,可以约定有条件的开工日期或标志性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通常以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或经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施工许可证与实际开工日期没有关系。依据《建筑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不符合开工条件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见,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并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起算工期。

二、竣工日期------谨防发包人托不验、验而不定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的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合同对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承发包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竣工日期的,以该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对竣工日期产生争议,为解决该竣工日期争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4条作出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若经竣工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当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验收后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即使发包人拖延验收,也不能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应当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为竣工日期,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应从总工期里扣除。

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工程由许多单体工程组成,在群体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单体工程,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的,可以把发包人使用此单体工程的日期作为该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却没有约定每个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不能以发包人使用某单体工程时间为整个工程竣工日期。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19日

  • 联系电话:0411—82783067
  • 手机:13050554068
  • 传真:0411—82783457
  • 主任律师:任厚诚 手 机:13050554068
  • 副主任律师:龙 涛 手 机:15604093388
  • E-mail:renhoucheng@163.com
  • 详细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6号(星光耀广场)1单元5号楼6层7号
  • 邮编:1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