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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调整施工顺序的承包方应如何应对?

日期:2012-12-28

 

发包人要求调整施工顺序的承包方应如何应对?

实务咨询:

我们承包了某工程,该工程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合同约定了该工程的总工期,但没有约定对每个单项工程工期。我们根据现场情况拟定各单项工程先后顺序并据此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我们调整施工顺序,先施工我们拟后施工的单项工程,怎么办?

问题分析:

    你们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包人要求调整承包人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是否构成工程变更。承包人可否据此要求发包人增减合同价款、延长工期。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30日,发包方发布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对其沿街用房1号、2号、3号A、3号B及1号、2号、3号仓库的土建和水电安装组织招标活动。承包人大连某建筑公司中标。

2008年2月2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沿街用房和仓库共七项工程总工期为210天,招标文件载明1、2、3号仓库已具备施工条件,沿街用房暂缓施工。承包方据此拟定了施工方案。

2008年4月2日,承包方按约定进场开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改变工序,对沿街用房1号仓库先施工,其他工程后施工。

2009年5月10日,工程竣工,2009年5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于双方对2009年5月10日工程竣工无异议,故工期从2008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09年5月10日,其中日历天数为402天,扣除可顺延工期42天,实际工期为360天。承包方工期延误150天。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调整了其施工工序,对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力量的组织上会产生一定影响,引起工期的顺延,要求发包方顺延工期。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承包方诉至法院。

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总工期,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内完成总的工程,即使调整施工顺序,承包人也仍然要在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内完成总的工程。因此,发包人不需要顺延承包人的工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具有施工组织的自主权,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施工工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调整已定施工顺序,构成了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增减合同价款、延长工期。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合同只对总的工期进行了约定,而没有对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进行约定。承包人可以自主确定施工方案和各单项工程施工顺序,发包人无权干涉。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调整施工顺序时,可视为工程变更。《建设合同99版》第29.1款和《标准合同07版》第15.1款中,都包括了这种改变施工顺序的变更。

最后,这种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可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案和施工顺序,构成了工程变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延长工期。

上述判例中,由于承包方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实这种施工工序的变化是否必然会引起工期延误及可能导致延误的天数,法院在判决时没有支持承包方的请求。

律师索赔意见:

因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构成了工程变更。承包方应该:

1.请发包人出具要求调整各单项工程施工顺序的书面指令。

2.及时按照变更估价程序向发包人申请增减合同价款,按照工期索赔程序向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如果发包人不同意,你们可以以调整施工顺序将无法保证工期等为由请发包人不要调整施工顺序。

3.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的,你们应该保留发生额外费用、工期拖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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