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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闯律师,执行程序中成功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了被执行主体

日期:2023-09-05

辽宁华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镁公司) 与大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建筑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镁建筑在执行阶段,委托我所张闯律师代理本案。

经我所律师团队调查,大连建筑公司由宁某某和乔某某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二人于20081120日分别将400万元和100万元出资款存入大连建筑公司中信银行账号 (尾号56931) 验资。验资后将上述出资款转移到另一中信银行账户 (尾号10832)中。股东宁某某旋即将上述500万出资款以借款名义,通过转账支票形式转入到宁某某个人账户。

由于大连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我所执行团队在代理本案后,先后查询了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后,发现了宁某某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执行团队作出决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在执行程序中,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股东宁某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追加宁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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