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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承担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拖欠款项?

日期:2015-01-14

 

应否承担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拖欠款项?
【实务咨询】
我们将某工程转包给某市政公司,该市政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作为代理人在分包合同上签字。项目竣工验收后,我们向该市政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后来,一家混凝土公司拿着盖有工程项目部章和李某签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要求我们支付货款,我们拒绝后,该混凝土公司以合同为依据,诉至法院,怎么办?
【风险评估】
你们问题的关键在于: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应该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拖欠的对外债务。
【典型判例】
承包人元华建设将澄湖驳岸专业分包给了开拓市政,双方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孙某作为开拓市政的委托人在分包合同上签字。
2009年11月2日,大恒混凝土与元华建设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需方印章为元华建设澄湖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签字人为孙某。合同约定:大恒混凝土为元华建设澄湖驳岸B标标段工程供应成品混凝土,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大恒混凝土从2009年11月3日至11月15日陆续供应C20混凝土共计397立方米,有购销合同上指定人员签收。
2009年11月15日,孙某以需方名义与大恒混凝土签订调价函一份,双方将有关混凝土的单价进行了调整。
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大恒混凝土累计有货款93,055元未收到,在向元华建设追讨未果后,大恒混凝土以元华建设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案例全库42-0025-昆山法院-2008-一审判决)
【典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不应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责任。因为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对外不能代表承包人,该项目部公章存在被滥盖的可能,真伪无法确认;合同签字人李某是分包人项目经理,不是承包人员工,不能代表承包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应承担买卖合同的付款责任。因为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加盖有承包人项目部公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与承包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索赔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对承包人的表见代理,应当认定承包人与材料供应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为虽然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仅为承包人项目部公章,但结合分包工程的事实以及合同签字人的身份,材料供应人有理由相信该混凝土购销合同是与承包人签订的。
其次,依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材料供应人支付货款。
可见,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对承包人的表见代理,承包人应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判例中,法院判决元华建设应当对结欠材料供应人货款未及时付清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支招】
因此,你们要向混凝土公司承担支付拖欠货款的责任,你们应该:
1.支付拖欠货款后,可以依据分包合同中关于材料买卖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
2.你们需要加强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特别加强项目管理部印章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章的适用范围,以防止这种用项目经理部的章来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
3.在刻项目部章时,你们可以在章上注明该项目部章只用于内部联系,不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以杜绝该类问题出现。
4.你们要规范分包管理,加强人员管理,明确相关人员授权。
5.要采用合适方式提醒在债权人项目部章的用途及相关人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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